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次数:

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的状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使用、维护、变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7个门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了75个大类,以及近3000项细分类目。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4.土地;

5.家具、图书及教学单位(处室、中心)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6.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7.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8.特殊需要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9.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批量购置金额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同时在原有状态下可以单独使用的物品(含家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制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七条 新添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按计划进行。编制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计划必须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或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计划项目的变更,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大型计划项目的变更,要重新论证报批。

第十一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1.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保障管理部门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房照等有关证件,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向学校档案室提交房屋、构筑物图纸等有关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立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做调整。

2.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对照实物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校级验收。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数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3.图书、家具等分别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校固定资产、实验室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大宗物资计划上报和验收等工作,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项目、基建项目的论证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租用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5.会同分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使用和实验室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根据其不同用途进行分口管理,具体分口管理单位如下: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的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对房屋、土地、室外建筑物等进行宏观的契照管理;

2.后勤保障部负责公用房屋、道路、室外建筑物的维护维修管理及土地的使用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家具使用管理、学校划转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学校内植物、物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3.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各教学单位(处室、中心)图书资料由本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4.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5.各教学单位(处室、中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分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等工作;

3.登记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卡片;

4.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学院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7.检查管理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兼职管理人员一名。各级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拆卸和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先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并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到学校计财处报帐,否则学校计财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或由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必须由分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维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学校应从相应的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以确保其更新、改造、维护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做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的,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五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方能报废报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技术鉴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按上级要求,逐级报批。

第二十二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做出赔偿、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管理单位内调拨,需经所在单位主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批准,在调出、调入保管人签字后,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固定资产在学校内进行调拨,需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负责人及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固定资产调出学校外,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固定资产借出学校外单位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经使用管理部门或分口管理部门同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学校外借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凭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收款做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每学期应与分口管理单位对账一次,并将固定资产增减情况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与分口管理单位和计财处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分口管理单位每年对所辖固定资产定期清查、核对。并将清查结果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抽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发现盈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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