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处于闲置状态或被新购置资产所替代的,不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2.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技术淘汰的资产。
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5.盘亏、呆账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1.无偿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对外捐赠: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3.转让: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4.置换: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5.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对于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
6.损失核销: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 资产处置规范与要求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做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的,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使用已超过五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方能报废报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技术鉴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按上级要求,逐级报批。
第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章 闲置、报废处理办法
第十条 闲置资产处理办法:
1.对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原单位所属范围内调剂。
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办法是: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由提出调剂的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做好公示工作。对被调资产有需要的单位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提出调剂的单位负责清点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单位负责搬运。
3.经公示仍无单位需要、在校内难以调剂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场所暂行保管、使用,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和使用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
4.对学校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1.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填写报废登记表。各单位在报废资产前应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填报有关《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报废原因、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填写《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鉴定,提出处置建议。需要捐赠、报损、报废等处置的固定资产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2)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通知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上签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根据《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
2.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是:
(1)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原值在10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经教学院或相关部门技术鉴定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在各使用单位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一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报学校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
3.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申报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财处对报废资产,可凭核准的《吉林化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2)审批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由具备评估资质机构对残值进行评估论证,进行拍卖处理,处置收入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在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按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加强与教务、科研等部门的协调。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办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或拆卸拟报废资产中的零部件。
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资产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化工学院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