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10-24浏览次数:

吉林化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205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学校购置的或接受捐赠的单价1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坚持两级管理、用户为主、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购单位具体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共同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四条 申购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在仪器设备到货前主动查询到货时间,及时做好接收工作,避免到货滞压;拟定周全的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培训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做好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培训后,申购单位应及时组织自行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依据为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样品以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学校复核验收。

(一)自行验收:单件或批量5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共同逐项进行验收,填写《吉林化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二)学校复核验收:对单件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先开展预验收,合格后填写《吉林化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由相关专家、申购单位党政领导、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针对申购单位的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验收,逐条复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填写《吉林化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第八条 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

(一)实物验收主要包括: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等。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配件、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2、数量、规格等验收:

1)检查主机、配件、附件的分类、数量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

2)检查主机、配件、附件的规格、型号、编号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

3)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软件光盘等。

3、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详细的检验、交接记录,并妥善保存。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需要进行商检的,到货后应在商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收,未经商检同意一律不得开箱。

(二)技术验收主要是指:

1、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逐一对其进行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通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验其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文档、安装设计图纸、交接记录等文档资料应妥善保管、建档,供验收时查阅。

3、技术验收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因供电或操作不当等原因损坏仪器。

4、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培训,并实现培训目标。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申购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验收人员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验收人员应对其进行拍照留据,并要求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与合同要求出现负偏离的,验收人员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安装调试过程中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验收人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按照等价原则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必须做好现场记录,申购单位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切实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一)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时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验收结论中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视情节轻重进行索赔。

(三)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且供应商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通过验收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验收资料办理入账、归档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培训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培训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预验收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合同约定督办验收工作。申购单位不能如期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或无故拖延验收期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家具、装具的验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