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的状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使用、维护、变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我院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六大类。
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我院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4、土地;
5、家具、图书及系(处,部)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6、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7、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8、特殊需要且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9、虽然单价达不到固定资产范围,但大批购置,且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单独使用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制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七条 新添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按计划进行。编制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计划必须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或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计划项目的变更,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大型计划项目的变更,要重新论证报批。
第十一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1、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管理部门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房照等有关证件,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向学院档案室提交房屋、构筑物图纸等有关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立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做调整。
2、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吉林化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数量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3、图书、家具等分别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