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为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
(一)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3度建设及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二) 保卫处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学校管制类化学品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校园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废液进行回收处置;
(四) 教务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 相关学院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全面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
第九条 各级实验室(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责任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
第十条 实际使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履行审批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 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由二级单位提前半年制定需求计划,实行随订随买,一单一采购,不留库存;
(二) 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应由二级4单位按月制定需求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三) 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流程 1.由教师提出采购申请; 2.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3.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分管院长审核; 4.报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备案;
(四) 危险化学品采购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方可进行采购;
(五)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六) 财务报销,财务报账时需提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同意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但接收、转让、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化学品运输须由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运输化学品药品进入校园须向保卫处出示《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并且运输内容须与申请表内容相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按需申购、少量多次”的原则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安全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区、柜),集中存放本单位购入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储存保管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 应密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
(二) 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相互作用后可能引发爆炸、燃烧、变质和产生毒气或其它剧烈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及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室(柜)储存;
(三) 不稳定、易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剧毒物品,应定期检查,对遗留在地上和垫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四) 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五)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 大于 25L(kg);
(六) 被划分为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量标准须在上一条基础上减半。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应在教师现场指导下操作,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室内禁止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 对于剧毒物品、一类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 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内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室, 特殊情况需异地使用情况下,须提前向学院报备。
第五章 化学品的领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与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使用量与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
第二十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 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提 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 应急装备。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 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学校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实验室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学校将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置。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 一般化学废液 1.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2. 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3. 废液收集实行登记制度,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进行记录,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4. 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废弃物标签和登记表,避免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 5. 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二) 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三) 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
(四)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剧毒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五) 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
(六) 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 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 联系。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 联系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