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和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校内危化品的集中处置及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培养范畴;科技处负责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科研项目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指由教学院直接管理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实验教学或实训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的实验室,包括各类研究室、省(部)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等。
各单位应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包括安排并督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督促并落实危险化学品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督促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落实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等工作;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可中止不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相关活动并及时上报。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三章 危险源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要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易燃易爆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第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五条 其它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购前要对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外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及激光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用品不准借用或挪用。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存档备案。
新进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工作人员与实验室外来人员等,须进行普及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可以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实验课前须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考试规范及准入标准,未经安全培训及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本科生未通过不得进入选课环节,研究生未通过不得进入开题环节,新教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各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可以提高准入标准,建立符合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指导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实验室安全及隐患整改。选拔实验室安全学生督察员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
各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安全督导认为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实验室负责人将暂停所有科研项目的申报,已有科研项目暂停经费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必要时可退回所承担的科研项目。
各实验室应有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结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化工学院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