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次数:

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学校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和预防。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行为。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党政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组织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措施,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将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实时更新。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辨识和评价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实验室加强监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五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1)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2)剧烈的化学反应可能产生高温、高压、强光、有毒气体等;(3)高温、高压、高速等危险性设备由于防护和设备设施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国家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及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1)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2)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及其组织、实验用传代细胞等;(3)毒害性、易燃、腐蚀性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等;(4)特种仪器设备,包括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烘箱等。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等研究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实验中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重点是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采购流程、人员防护与从业资格、存放及工作场所、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械电子类实验室 机械电子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仪器仪表及较多计算机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加热设备等,以及上述设备可能引起的物理性伤害等。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实验人员的规范操作,特种作业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其他类实验室 教学科研活动中不涉及上述四类危险源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用电、少量设施等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此类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避免使用不当和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导致人身伤害。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均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如有多种类别,则以相对具有较高风险的危险源类别界定实验室分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类别及其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度危险等级)、四级(低度危险等级)等4个等级。有多种危险源的实验室,如对应分级不同,以高等级为准。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剧毒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化学品(参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II类射线装置;普通危险化学品超过20L;有毒、易燃气体;有毒有害的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转基因(基因编辑)生物、生物材料废弃物;大型特种设备、钢瓶数量4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种钢瓶、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10MPa的高压容器;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普通危险化学品低于20L;无毒、不燃气体;普通生物试剂;III 类射线装置;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炉)、电 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速离心机;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植物光照培养箱(室)、细胞(细菌)培养箱、冰箱等 24 小时不断电设备大型仪器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机械类设 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带计算机的语音室及涉及动力电使用的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实验室外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注明相应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学生开展实验时,必须有导师或实验员对其进行指导。实验室应建立值日制度。所在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

(一)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等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二)化学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进行储存、管理和使用;必须配备实验室中管理使用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周知卡,化学品试剂柜外须明确张贴柜内存放化学品品名;实验室应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急救药箱等应急设施。

(三)生物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危险物品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此类实验必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得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学校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四)辐射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和使用管理,严防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事故;射线装置使用前应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严防设备故障导致辐照事故的发生。

(五)机械电子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规程,并指定实验室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

(一)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学生不得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时须有导师现场指导或有一名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须全程值守。

(二)化学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品试剂柜外须张贴柜内存放化学品品名及其理化性质周知卡,实验室应配备洗眼器、急救药箱等应急设施。

(三)生物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物试剂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

(四)辐射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定期对射线装置进行维修养护,设备使用前应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严防设备故障导致辐照事故的发生。

(五)机械电子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用冰箱、培养箱外须明确张贴存放的各类试剂、实验物品品名,实验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实验室内烘箱、油浴(水浴)锅、电热套、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须有人值守,不得过夜使用,确需过夜使用的,须所在学院批准,并配备远程监控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一般不得拿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需临时转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须经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用毕立即归回原位。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频次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毎天进行安全自査,并认真填写安全值日记录,学院常规巡查、学校督导巡查每月均不少于4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毎天进行安全自査,并认真填写安全值日记录,学院常规巡查、学校督导巡查每月均不少于2次;

(三)三、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毎天进行安全自査,并认真填写安全值日记录,学院常规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实验室危险源数量、性质改变,以及实验中产生新的危险源,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及时将结果报本单位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学校备案,以便管理部门实时、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学校等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