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三天以内的,由各单位研究决定,经主管院长批准,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备案。对外出租出借三天以上的,须报学院资产管理处,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学院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决定,由行政一把手签字上报。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避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影响。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出租出借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 出租出借价格有出租单位与资产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入必须上交学院财务处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