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安全技能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因人为因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进修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明确分管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要求,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核实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禁止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 实验人员对所在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等活动,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指导书执行。未通过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本科生、研究生未通过考试者,不得进入选课、开题环节。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的主要目的是增长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实验室安全准入应至少包括三个阶段:
(一)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事故讲解。开展形式包括讲座、必修课、选修课、实景或模拟训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逃生自救与救援演练等。
(二)自主学习。通过浏览学习材料,完成安全知识的自主学习。
(三)在线考试。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试总时间为1小时,总分100分,规定时间内得分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成绩未合格者需进行补考,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内容包括:
(一)国家、部委、地方颁布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三)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四)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及水电、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方面的实验室安全知识;
(五)逃生自救与应急救援等知识;
其它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
第四章 适用和实施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应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集中开展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完成自主学习和准入考试,并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后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根据实验特点,接受实验室指导教师专项安全教育,定期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及负责实验室安全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均须定期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或考试,具体形式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定期更新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库,题库内容包含通识类和各专业学科分类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措施等。
第十五条 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安全风险的二级单位,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等人员,须按照国家要求接受特殊岗位培训考核,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要做好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档案管理工作。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人数、通知、会场照片等记录工作,保存在线考试合格证书和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等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化工学院
2025年5月6日